政协广水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18年3月30日市政协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规范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政协广水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政协组织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商以求同、协以成事、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坚持将协商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表扬各环节。
第三条 提案提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活动组可提出集体提案。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所提提案应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市重大发展战略和市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商,注重提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关单位应为提案者咨询政策、了解情况提供方便。提案委员会要广泛征集提案线索,向提案者提供年度提案征集选题,并在市政协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
第四条 提案审查。对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要按照立案标准,与提案者沟通,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立案及提案承办单位。立案、并案和不予立案而转为“意见建议”的,要及时告知提案者,属于撤案的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市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按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第五条 提案交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根据提案承办主体,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提案,由市政府、市政协适时联合交办;属于党委系统及其它部门办理的提案,由市政协商有关方面交办。闭会期间收到并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交相关承办单位办理。接收单位认为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提案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改办申请,并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作退回处理,提案委员会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六条 重点提案遴选。提案审查立案后,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从立案提案当中推荐重点提案目录,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提案经办。提案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先协商,后办理”、“先协商、后答复”的工作要求,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经环节,通过电话联系、走访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建议,制定办理方案。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可行的,应及时采纳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形成正式的办理答复意见之前,应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后,再作正式答复。
提案主办单位、会办单位之间应就办理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
第八条 重点提案督办。坚持党政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办、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全覆盖。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按督办领导的意见,结合实际工作特点,邀请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参与,就提案意见建议进行协商。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提案集中督办。各协调督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和有关专委会负责做好组织、服务、宣传工作。
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对重点提案督办形成的报告、信息等作出批示的,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相关承办单位应重点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果,提案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九条 提案评议、考核、表扬。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每年选择部分提案承办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加大协商督办和跟踪落实力度。
市政协在组织开展的优秀提案评选表扬工作中,应加强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协商,将提案质量、提案办理实效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