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委员产生机制 增强委员履职责任
韩四强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要改进委员产生机制,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政协队伍中来。” 现行的委员产生机制是“协商邀请”,曾为政协委员队伍的充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政治新生态、社会新形态,逐渐表现出一些与之不相适应的地方。例如,有的委员在任上“不愿为”、“不能为”,甚至“任性妄为”,违法乱纪;有的参加会议、活动缺席、迟到、早退;有的写提案不经调研敷衍了事。这些现象,不仅影响政协的整体形象,而且非常不利于政协履职能力的提升。
现有的领导干部任用机制,包括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前置审查、立体考察、任前公示、上岗试用等,都为改进委员产生机制提供了参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交融,为改进委员产生机制提供了有效途径。此次换届,政协委员人选可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协商确定”的办法,经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人民团体协商、政协协商,充分酝酿,汇聚社会各界意见,让真正合适的人成为新一届政协委员。为此,建议:
一、提高委员准入门槛。在遵循现有委员推荐标准的前提下,变“邀请”为“申请”,变“要我当”为“我要当”。只有真正热爱并自愿投身政协事业的人,才能成为政协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各界别推荐阶段,倡导有意愿的人主动递交申请;对经界别推荐有能力也有素质适合担任委员的人选,也要征求本人意愿,一来尝试以契约精神保障履职的担当,二来也体现了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尊重。最后,在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前,政协委员人选应当同市政协签订《政协委员履职尽责承诺书》。
二、健全审查评价机制。在坚持加强市委对政协换届中协商决定委员人选的领导基础上,政协党组作为市委的派出机构,应当主动作为,发挥作用。对继续保留的委员人选,政协党组要根据委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表现情况,并征询政协基层组织意见和委员本人意愿,应在社会各界推荐之前拿出不少于委员规模总数1/3的留任委员建议名单;对新进委员人选,政协党组要以民意调查、当面考察等方式对其政治素质、群众认可、议政能力、德廉品行等方面展开充分协商、综合评价,避免“带病”推荐,从源头上把好委员提名关。
三、增加社会公示环节。在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前,将建议名单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为期一周,标注举报电话等联系方式,欢迎各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