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期
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措施深受群众欢迎,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低保对象家庭收入难以核定。一是农村家庭成员难以界定。有的村民为争取低保补助,减轻赡养负担,把年老体弱的老人从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成为独居无收入困难老人,向政府申请低保。二是农民家庭收入难以核定。由于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农业和劳务收入也时高时低,且缺乏相应的收入证明,加之有些村民不愿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各种理由少报、漏报、瞒报收入,致使农民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测算。三是现行生活水平统计办法操作性不强,统计误差较大。民政部门在入户调查和收入核定工作中,往往采取日常消费能力核实和外部行为观察的办法,难以真实摸清申请对象的生活状况。
2、村级低保评议组织不够健全。 按政策要求,村级要成立由村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低保评议小组。但在村内评选低保对象时,有的村没有成立评议小组,只是由村干部和党员临时议一议;有的虽然组建了评议小组,但不组织评议,由村主要领导圈定低保对象;有的即使开展小组评议,一些村代表由于怕得罪人,不能仗义执言,任由领导说了算,评议流于形式,不能发挥评议小组的筛选、核实、监督作用。
3、低保对象申请审批程序不够规范。一些乡镇、村(社区)没有深入宣传低保政策,对低保的范围、标准、申报流程群众不了解、不明确,有的误认为低保对农村是普惠制,“不拿白不拿”。在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中,一些村级组织不按程序要求征求群众意见、核实拟报对象收入、公示拟报对象名单,导致“被评上的说评少了、没被评上的说不公平、退出了的天天上访”,造成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4、低保对象动态管理难以实施。有些低保户虽然通过劳动、经营等途径越过了贫困线,却千方百计隐藏家庭收入,阻止取消低保资格,使低保对象难以做到有进有出,低保补助标准不能实现有升有降。
为此,建议:
1、坚持以乡镇为主体,完善农村低保申报审批机制。完善低保认定核查办法,实行农村低保申请由乡镇直接受理,村委会可代为受理。规范认定工作流程,细化并严格遵循受理、调查、评议、审核、报批、公示等工作环节,切实避免 “错保”现象发生。
2、建立低保年审制度,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分类登记,造册建档,实行台账管理。科学制定低保家庭收入测算办法,要求低保家庭年底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加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时掌握低保家庭生活状况;实行年审制度,建立低保帮扶渐退机制。
3、健全以低保为基础,医疗、救灾、扶贫等相结合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只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最基本的吃饭、穿衣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子女上学等因素给农民带来的生活困难。为扩大保障内容和受惠范围,应在农村低保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救灾、扶贫等救助制度,使贫困农户在遇到特殊困难时能够得到社会救援,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市政协委员、长岭工商联主任杨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