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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关爱健康人生
日期:2013-9-22 11:13:22   浏览数:

 

关注食品安全  关爱健康人生

 

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宋谊

 

什么是食品安全呢?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食品安全明确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明确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到危害”。

我国食品安全定义为:“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是保护人类健康,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基础。

中国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研究历史悠久。早在上古时代,便有神农氏遍百草,测试毒性。其中有毒的,纷纷被各大江湖门派所亲睐;无毒味美的,便成为百姓人家的盘中餐;无毒味不美的,可能就被制成中药,这就是通常说的“食药同源”了吧。

    炎帝乃神农氏后裔(一说炎帝就是神农氏),中华民族又是炎黄子孙,因此可以认为,勇于品尝各种有毒食品,是我们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传统。而这种传统,在当下得到了极大的继承和发扬。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 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中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诸如2012年的注胶虾事件、硫磺竹笋事件、问题奶粉“毒奶粉”“大头娃娃”系列事件、“皮鞋酸奶果冻”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等。对于河南孟州等地部分养猪场饲喂有“瘦肉精”的“健美猪”生猪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双汇”)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的《消费主张》栏目曝光了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染色馒头”粗粮馒头,不仅添加色素,甜蜜素,虚报生产日期,而且还把过期的馒头回收重新加工后再出售,而这家生产馒头的作坊每天要给上海的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连锁超市的门店供货,每天有3万个问题馒头进入各大食品柜台。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忧心忡忡,让消费者陷入了极度的不安。以至有的人产生了“吃动物食品怕含激素,吃植物食品怕有毒素,吃饮料食品怕掺色素”的恐惧心理。当然这种担惊受怕显属过虑,但却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现状:

1一些蔬菜、水果中普遍残存化肥、农药等物质,使这些食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十分担忧。在农业生产中,一些菜农、果农为了增收往往使用高毒甚至剧毒农药来喷洒蔬菜、水果,这直接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超标,这样的蔬菜、水果被消费者食用后肯定会带来身体健康上的很大危害。

2、在食品加工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用品。一些黑心肠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受金钱的驱使,在加工食品的过程中往往违规使用、超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抗生素、激素,甚至不惜掺加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

  3制造、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例如,用病死的家禽家畜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类食品、“注水猪肉”( 给猪注水等于注毒,食用后对人体有极大危害)等。再如,2009年,在辽宁、山东、河北、上海、陕西等地又查到了多起使用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而生产乳制品的事件。这些免食品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加以严厉制止,都有可能会演变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

  4食品中的重金属污染严重。由于受城市某些工矿企业违规排除废水的影响,致使一些地区人畜饮用水源和农作物灌溉水源受到很大程度的污染,主要是铅、锡、汞、锌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元素过量浸入到水源中去,受这些重金属污染的饮用水和农产品食品进入到人体后,就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另外,一些用来盛放食品的包装纸、包装袋、不锈钢餐具等也是铅、铬、镍等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来源,这些重金属物质一旦超标超量的渗入了食品中,人们食用后就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潜在威胁。

5、概念混淆。目前我国市场上食品种类没有一个比较规范、统一的分类,产家、商家以及广大的消费者对食品的分类模糊不清,混淆了人们对食品优劣的辨别,现行对食品品质定义的名称可谓五花八门,如: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态食品、自然食品、天然食品等。

我国规范的食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食品类型:

1 常规食品

合格的常规食品是指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卫生法,但未经过安全食品部门认证的商品食品。从我国目前农业产地环境质量、种养殖及其加工过程来看,常规食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无公害食品(或绿色食品A级)、有的甚至可满足绿色食品AA级或有机食品标准要求。所以合格的常规食品有一部分属于安全食品。

2 安全食品

安全食品分为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安全是这三类食品突出的共性,它们从种植、收获、加工生产、贮藏及运输过程中都采用了安全的工艺技术,实行了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保证了食品的安全性。但是,它们又有不同点。

1)概念不同

无公害食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终端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及规范,经过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食品标识的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着特定生产方式,经专门机构认定, 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识商标的食品,分A级和AA级。

有机食品是指完全不含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素、催熟剂、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食品。

2)标准要求不同

由于无公害食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的标准和规范,因此对这类产品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的使用人工合成化学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无公害食品标准现由各省自行制定。

绿色食品标准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制定的统一标准,其标准分为A级和AA级。A级的标准是参照发达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制定的,AA级的标准是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有机产品的基本原则,参照有关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标准,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至于有机食品,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认证机构其标准不尽相同。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制定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

3)级别不同

无公害食品是安全食品最低级的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限品种、限数量、限时间的安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

绿色食品是次于有机食品的安全食品。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评价项目的综合污染指数不超过1,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的使用安全的人工合成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食品添加剂。A A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评价项目,其单项污染指数不得超过1,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且产品需要3年的过渡期。

有机食品为安全食品最高级级别的食品,其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而且需要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生产的产品为“转化期”产品。

4)认证机构不同

有机食品的认证机构为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在我国只有惟一一家认证机构,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农业部),其负责全国绿色食品的统一认证和最终审批

无公害食品的认证机构较多, 目前有许多省、市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都进行了无公害食品的认证,但只有在国家工商局正式注册标识商标或颁发了省级法规的前提下,其认证才有法律效应。

 

在安全食品认识上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无污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食品中所含物质是否有害也是相对的,要有一个量的概念,只要有害物含量控制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内就有可能成为安全食品。

2)并不是只有偏远的、无污染的地区才能从事安全食品生产。在城市郊区,只要环境中的污染物不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也能够进行安全食品生产,从减轻农用化学物质污染的作用分析,在发达地区更有重要的环保意义。

3)并不是封闭、落后、偏远的山区及没受人类活动污染的地区生产出来的食品就一定是安全食品。有时候这些地区的大气、土壤或河流中含有天然的有害物。

4)野生的、天然的食品,如野菜、野果等也不一定就是安全食品,有时这些野生食品或者它们的生存环境中含有过量的污染物,是不是安全食品还要经过专门机构认证。

正是由于以上一些食品问题的存在,近些年来,中国每年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层出不穷,并且愈演愈烈。据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全国食物中毒情况,仅2003年,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379起,中毒12 876人,死亡323人;2007年,全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506起,中毒13 280人,死亡258人;2008年,全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437起,中毒13 325人,死亡152人。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食品安全法》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取而代之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从我国目前的食品产业和食品的流通及消费市场来说,由于生产力的“解放”,使得我们的食品品种类别更加丰富,样式更加新颖,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生产力的“解放”带来的琳琅满目的食品,极大地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这是有目共睹,毋庸置疑的。但是,在我们的食品越来越“丰富多彩”的同时,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也越来越困扰着我们,那就是食品的安全问题。

这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食品量的问题,一个是食品质的问题。“量的问题”不是我今天要说的问题,我要说的是“食品质的问题”。这个“食品质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食品质的问题”也有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食品存在着“不安全因素”,有的指标甚至超过了国家的标准,但尚未对人的健康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和损害,如雀巢碘超标、植物油等级不合格等,属于不合格但不存在安全问题;另是,食品的确存在着“安全问题”,如一些严重超标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物质,会导致癌症等疾病,严重损害人的健康,如三聚氰胺事件等。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这形象地道出了食品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了吃的、喝的,自然无法维持生命,“食以安为先”,而如果吃的、喝的东西不卫生、不安全,人的生命同样会受到威胁。因此,食品作为人类最直接、须臾不可或缺的消费品,保证其安全的重要意义就不言而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切身利益。

保持身体健康是每个人的希望。尤其是在物质条件有了极大改善的今天,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提高了,更希望自己能以强健的体魄去追求幸福生活。反映在饮食上,就是除了“吃饱”,还要“吃好”、“吃得健康”、“吃得安全”。更进一步看,生命安全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前提。

所谓“人命关天”。

对于一个人来说,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的这一最切身的利益。如果一种食品,添加了对身体有害,甚至足以致命的东西,谁还会无动于衷、熟视无睹?因此,只要事关食品安全,哪怕影响很小甚至只是传言,也都会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把食品安全工作这一事关百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情办好,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61日正式实行,《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就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都在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努力打造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放心食品。

1993年美国大面积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这种病菌通过猪肉感染人致病,致使900多人死亡,美国就此立法。1996年欧盟发生大规模的疯牛病传染给人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了欧盟制定食品安全法,1999年欧盟设立了食品安全局。1997年比利时发生“二恶英饲料”的鸡肉感染,对比利时食品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此次事故催生了比利时立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重点关注的重要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是食品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食品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太老、太多、太乱,有些指标不够科学;

二是有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良心道德失衡,见利忘义;

三是有的地方搞地方保护,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处罚不到位;

四是食品检验机构能力不强,技术设备差,检不出、检不快、检不准;

五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布不规范,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六是部门多头监管,职责交叉,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监管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始于20047月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此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在决定中提出了修订《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这部法律可以说五年磨一剑。堪称精雕细琢。它全方位构筑了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提交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

200712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再到20088月的二审和10月的三审,这部广受社会关注的法律草案的诞生经历了三个年头,它涉及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先后召开了7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13次立法调研,立法过程中征求了31个省市区的意见,修改并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更加凸显“安全”二字,更加凸显《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折射立法思维更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大”。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早在改革开放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19951030日,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开始实行,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尽管目前食品卫生领域大约有100多个规章,还有500多个卫生标准。但是,食品安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鱿鱼用氢氧化钠浸泡,“阜阳奶粉”、“红心鸭蛋”等等,暴露出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

为什么动议制定食品安全法?

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期间,正值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食品监管存在着“三大软肋”,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二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对违法企业和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红心咸鸭蛋”、“山西毒酒”、“致病福寿螺”,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的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特别是“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震惊海内外,造成近30万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伤透了数十万家长的心,人们强烈要求杜绝,严惩这类违法行为。三是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有利争着管,没利都不管,推诿扯皮。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声,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的进程。群众反映的社会难点,也是全体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连续多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一直高居前列,“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成为全体人大代表的共识2005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2007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江苏、安徽、河南等10多个代表团的445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14件议案,要求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或修改食品卫生法。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

因而顺应民心,采纳代表意见,也是立法初衷之一。

 

为什么不是修改食品卫生法而是制定食品安全法?

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从20047月开始这一争论三年未休。直到200712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1、理念的提升:“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卫生问题,而是事关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安全问题。

2、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管理理念的提升。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可以说是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出来的。据了解,现在全国的食品企业大约有50余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3万余家,他们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达到75%左右,这个数字说明我国的食品工业化程度相当高,而工业化程度和产品质量控制有直接关系。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直接推动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变迁。2008918,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10月底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随即对此进行了确认,规定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草案)三审稿由此建议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卫生部门在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时,要经过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是安全可靠的,才能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二是进一步规定在食品添加剂目录之外不得添加其他的物质,以避免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物质被加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所提出的八处新修改中,有六处都直接针对此事件。这一轮修改重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制度,力图改变长期以来卫生、质检、工商、药监、农业“五龙治水”的监管制度,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其他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个字的差别,表明了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

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到无毒无害。这是由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深入到食品安全的内在因素来进行监管,并且导致了监管方式的转变。《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为食品的风险检测与风险评估机制。国家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许可、进出口管理等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进行处置,如报告、评估、召回、查封、处罚等。相较于以前仅关注产品的外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方式,这种以加强检测、评估和检验的监管方式更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全程监管要进入到生产的内部环节中进行,而不仅仅是事前许可和事后抽检。涵盖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以及食品流通等各环节的监管机制得以建立,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企业自律、部门履职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食品安全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民主立法 新法制定反映公众呼声;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是伴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进行的。

为什么制定食品安全法用了5年时间?

2004年到2007年(立法阶段),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5次调研,举办了中美《食品安全法(草案)》论坛会,6次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征求意见。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年度立法计划,07年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到2009年(审议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进行了7次审议。2008420日,全国人大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共征求到1万多条意见和建议,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是立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按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的说法:《食品安全法》立法不容易!

 

它难就在立法的5个难点上:

一是体制“僵局”问题:争论集中在分段管理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在4次常委会审议和7次全国人大法律委逐条审议中一直延续。

草案一审稿中并未规定卫生部牵头监管,仅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各级疾控中心负责事故调查。

草案二审稿中,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给予了明确,但是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虽然明确由卫生部牵头监管,但各部门责任交叉依然比较突出,且行政级别相同,协调难度大。有的常委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食品的安全状况很难有大的改观”,一些常委提出,食品安全必须实行或者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另一些常委则建议,成立一个跨部门的机构来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食品安全。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建议推迟原定的审议计划,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最终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协调、指导监管工作。

二是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问题

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分歧较大,特别是有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以及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等方面由谁主导上,一直争论不休。

三是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关系问题

质监部门和卫生部门也存在明显的分歧,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上,以及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上。

四是食品添加剂问题,有的提议废止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的则提倡,各抒已见。

五是保健食品的问题:有的认为它不是常规食品,不应纳入本法,直到4审稿才纳进来。

2008420520,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11327件,其中各类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就占到了1/3。《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监管体制的规定吸纳了很多公众意见。在监管部门的表述问题上,一审稿用了泛指性的说法,如“国务院授权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等,但没有明确具体所指。经征求意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把“国务院授权部门”确定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确定为质监部门,“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确定为工商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确定为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分层次管理问题上,不少公众认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比较多,如果一律进行许可制管理,进行取缔的话,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立法过程吸收了这个意见,决定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分层次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授权地方人大,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铁路食品的监管问题也吸纳了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针对铁路跨省、跨地区特点,导致铁路食品的管理不同于一般食品管理的分段监管模式。因此《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增加了一条,“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此外,针对保健食品问题,《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次审议, 食品安全法内容趋于完备;

20081222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又透露出了一个重要信息:国务院正在对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第四次审议将推迟进行。在这里,最高立法机构和普通民众意愿多次达成了良性互动。 一些地方分段监管中存在各个环节之间分工不严格、多头执法、责任不明、监管链条“断裂”等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相较于2008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四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作出了几项重要修订:如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等。

  特别是在监管体制上规定,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具体的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理顺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立法最重要的使命之一。现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要依法承担责任方面,都做了非常重要的规定。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在目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应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加大打击,对故意、恶意违法的企业和行为人,从严从重处理,危害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震慑犯罪分子。据悉,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计划和《食品安全法》在今年61日同步实施。《食品安全法》共分为十章104条,其涵盖的内容大大超过食品卫生法(九章、五十七条)分别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其立法宗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根本目的,着力强化食品质量监管,确保食品安全。通过学习理解,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六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必须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应用科学方法,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准确数据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是坚持预防在先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坚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无缝对接的原则。《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同时,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没有空白,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责任人都会受到应有的查处。

五是坚持统一食品国家标准的原则。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可乘之机,为了避免标准相互“打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标准。 

六是坚持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食品安全生产和监管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传统体制造成了监管分段、缺位的问题,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急需解决的问题,需要对很多法律进行系统的“大手术”。首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过多的问题。这是法律关注度最高的地方之一。法律规定,我国整个食品监管工作被划分为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三段,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即“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制度”。在现阶段国情的大环境下,此举确实能够使得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也有着较强的实际可操作性。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增加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社会诚信问题,也有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实施不到位的原因。“徒法不能自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仅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方面,我们需要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尤其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等多角度、多环节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在强调食品安全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监管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此干扰食品生产经营者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统筹城乡原则,既保障城市居民又要保障农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食品安全法》有十大亮点

亮点之一:从《食品卫生法》上升到《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由卫生到安全,表明了我们从理念到监管模式的提升。

亮点之二: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分段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国务院新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监管”的体制,但有新的规定。

1、实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分工负责:即授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协调: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六大职能,起到统一规范“分段监管”的作用。

2、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垂直的条条管理”服从于“地方的块块管理”。

3、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实行“无缝衔接”。

4、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5、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亮点之三:食品安全有了统一的标准。《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1、为防止食品安全标准畸高畸低,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4、食品安全标准应为当供公众免费查询。

亮点之四:安全评价由“事后”提到“事前”。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必须转变只注重 “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对此加以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与时俱进,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具体操作,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3、关于评估结果的用途,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亮点之五:必须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1、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3、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亮点之六:食品免检成为历史名词。免检并不等于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国家将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之七:监督抽查有了上方宝剑。《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亮点之八:减轻企业负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这对我们的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亮点之九:消费者可获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亮点之十:关于食品广告的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食品广告管理

1、严格对食品广告的管理。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八大法律制度打造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可是,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们面对餐桌,心存疑虑。吃什么才安全?谁来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 2009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八个方面的重要法律制度,力图从根本上打造中国食品安全。

(一)打造食品安全“无缝对接”监管体制

  2004年起,我国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从田间到餐桌,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 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新的问题逐步显现,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够明确,客观上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弊端,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各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苏丹红鸭蛋”让社会“闻蛋色变”,“有毒咖啡”使人们对咖啡避而远之。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不合格食品,但绝不等同于有毒食品,笼统地把不合格食品称为有毒食品夸大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获得的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卫生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三)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部门制定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国的标准却“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钻了空子。“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了这方面的问题。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同时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那就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四)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据了解,我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 如此大量的生产经营企业,靠监管部门人盯人是完不成监管的。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食品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一是实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二是实行索票索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台账制度。三是实行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实行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食品添加剂必须安全可靠;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1812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关于保健食品的管理

1、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2、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与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美体瘦身、排毒养颜、保肝护肾等,越来越多的保健食品进入市场,其安全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然而,因缺乏监管,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着“乱象”,使公众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同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七)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2、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结果扩大。“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出了事故处置中报告制度的漏洞。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一是实行报告制度。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二是事故处置。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事故危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三是责任追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八)建立惩罚赔偿制度;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法律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政府的责任更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法履行监管,建立检查制度、记录制度、信用档案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监管部门对食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是坚持检查检验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关于食品检验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明确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字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3、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法》赋予质监部门八大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核和发证;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各级质监部门要制订全面系统可行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在评估监管绩效时以完成年度计划中确立的目标为标准,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更高的效率。

(三)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质量监督部门应监督管理,包括: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当加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在检查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场所。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6.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8.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草案)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对此,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提出,县级以下城镇和农村的小企业、小作坊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地,食品监管相对薄弱,既不能都实施许可,也不能放任不管,建议一方面由《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另一方面授权地方人大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办法。立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食品质量。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规定,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要严格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二是给予适当的帮扶,使现有的这些小作坊能够在政府的帮助下,不断提高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最终发展成为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其地方性法规中,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也可以不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规定,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分22类,837种,包括甜味剂、膨松剂、着色剂、香料、增味剂等。食品生产离不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许可并进行监管,因此,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也是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有关食品相关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为了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证认可机构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的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因此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证方面的管理也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范围。关于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这里应当说明三点:

  一是对《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目前经卫生、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共有5800多个,其中卫生系统共有2560个食品检验机构,设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质检系统约有2900个食品检验机构,其中有48个国家级食品检验中心,47个副省级以上城市的食品质量检验所,360多个市级、2400多个县级食品检验机构;农业系统共有317个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134个国家级、部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药监系统共有105个药品检验所取得了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证。对这些食品检验机构,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后,不需要经过资质认定,即可继续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法律作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持食品检验工作的连续性。食品检验工作一天都不能停止,如果要求这现有的5800多家食品检验机构都去作资质认定后,才可以开展工作,不仅不现实,而且会造成一段时间内食品检验工作的停顿,给食品安全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二是《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再设立新的食品检验机构,都要依法经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食品生产企业自己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本企业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不必经过资质认定,但如果该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外承担食品检验工作,就要依法经资质认定,方可从事对外业务。

()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以及违反进出口食品管理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凡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政处罚,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凡《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产品质量法》。

(二)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关系;凡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政处罚,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凡《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的《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食品安全法》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凡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政处罚,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再适用《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行政规章;《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行政规章。

  (四)处理好质监部门与政府关系;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级质监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打好攻坚战。凡大案、要案,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的大要案件,要随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关系;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凡涉及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亟待进一步完善: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食品安全法》在许多方面与发展、改革不相适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关于征求《食品安全法》修订意见和建议的通知: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决定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为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我司决定面向社会围绕《食品安全法》修订内容开展征集意见活动。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提出修订的具体条文并附简要理由。稿件电子版请于2013715日之前发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四、我国食品安全体制改革的一些过程

2012118,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其中第七篇,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明确写到要“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说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就不得不说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沿革。

19983月以前,我国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19984月,国务院为了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权威、高效的原则,组建了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英文简称SDA),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2003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一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英文简称SFDA)。这可能就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由原来各部门的分散管理上升到国家综合管理的启始,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在2004 8月挂牌成立“广水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抓手作用,履行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负责大案要案的查处”职能,当时食品安全的情况是:“一个舞台”:即食品安全。“四个环节”即初级农产品种养殖环节,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消费环节。“五个部门”:即食药监管局、农业局、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食药监管局充当政府镇食品安全方面的抓手,农业局(畜牧、水产)负责食品初级农产品种养殖的监管,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的监管,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的监管,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的监管。

20033月,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家药监局再次扩权,将食品、化妆品和保健品的审批管理权纳入帐下。

2008315,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调整食品药品管理职能,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药品的科研、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安全等。至此,“独立”才10年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回归卫生部管理,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20131月承接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

随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更高要求。现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既有重复监管,又有监管“盲点”,不利于责任落实。药品监督管理能力也需要加强。为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十八大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同时,不再保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单设的食品安全办。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衔接,明确责任,方案提出,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方案的说明指出,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中央编办副主任王峰解释说,本次改革组建的正部级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是在从体制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过去,食品监管采取分段管理,生产环节或者加工环节归质检部门监管,流通环节工商部门监管,餐饮环节或者消费环节归食药部门监管。本来一个相互联系非常紧密的监管环节,被切成三段了。严格来讲,这是不符合管理科学规律的,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要么重复检查、重复管理,要么就形成监管漏洞、形成空白。这次我国把这三段合起来,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现在的食品委员会办公室整合起来;同时,把工商局的和质监局的流通的和生产环节的两部分职能,包括各自的工作人员,一边一个司,整合进来,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这个机构是一个正部级机构。第一,解决了分段管理多年没解决的问题,使得机构头绪少了。过去一个正部,一个副部,还有几个司,这几个机构的整合,就是大部制的表现形式。第二,过去在分段管理体制下出现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至少可以在体制上,避免监管的漏洞,使得监管能够更到位。即使出了问题,责任也好追究,十分明晰。所以,改革动作还是不小的,同时相信能够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作为一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历经了多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看到了每次体制改革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影响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影响。

 

五、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1、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在不断加强。

近年来广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年初都要召开“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还根据我市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协调联席会议,听取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问题。坚持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综合评价和考核方案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并与各乡镇、办事处和市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食品安全工作已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目标考核工作进一步细化和不断深入,从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和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得到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建设力度在不断的加大。市、乡、村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基本形成。按照“纵向抓延伸,横向抓覆盖”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起“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分层、分级,全时段、无缝隙、精细化管理,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整体跨越式发展。目前,全市17个乡镇、办事处农村食品监管网络已基本建立,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乡镇协管队伍为基础、村级信息、食品安全群众监督人员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加强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为农村食品安全撑起了保护伞,建立现代市场流通网是解决农村食品供应的有效途径。确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就是将食品经营龙头企业信用建设逐步纳入“三网”建设中。在食品流通环节市工商部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了20余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和质量管理记录,并将此模式推广至乡镇网点,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岗位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有效推进农村食品流通网络规范化建设,逐步实现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的有机结合。

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逐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在主要职能部门得到层层落实,市政府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进一步细化和深入。全市食品安全总体趋势向好,但亦存在一些薄弱方面,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2、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逐步理顺。

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115日正式承接由市卫生局负责监管全市的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能。工作开展有序,如;餐饮服务的量化分级管理,早餐夜市的整治,都初显成效,通过职能转换后的实际工作运转情况显示,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环节交叉现象在逐步减少,工作效率在逐步提高,职责在进一步明确,伴随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力度加大,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将会得以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会得以有效整合。

3、食品安全诚信机制构建力度在不断加大。

200412,省政府确定随州市为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后,我市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随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各部门协调配合下,率先在全市生猪养殖、食品生产、经营(超市)、粮食加工、大型餐饮业、学校食堂、饮用水等行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市食安办制定了广水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相应的工作制度,2007年底在总结试点工作成绩的基础上,发出《广水市关于扩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市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四个环节44个单位全面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时要求食品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采取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为此,成立了由市食安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制定了实施工作方案;建立了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全社会参与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规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律,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由他律向自律转变,并将制度汇编成册发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职能部门,从而以制度规范人和事。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我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造就了一批随州市、广水市“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基本实现了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建设、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建设及食品安全奖惩机制建设“零”的突破,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构建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广水食品安全网站。我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在逐步步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4、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在不断规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老百姓的“天”,准确有度地公布与食品有关的信息,是对民众身体健康负责,更重要的是能引入切实有效的外部监管,借民众的眼睛去观察和发现问题。信息公开从根本上将食品安全置于阳光下,置于显微镜下,让老百姓吃的放心,吃的安心,有助于人们尽早的采取措施,减少伤害,有效的避免谣言滋生、恐慌弥漫、市场失序。市食安办自2006年开始以“食安简报”的形式对重要时段(两会、两考)、重大节假日加强食品安全防范和整治,并将开展整治情况发布相关信息(目前已发45期)。同时要求食品安全监管各成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建立畅通的信息平台,按时报送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及时报告、通报和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食品安全问题。

5、食品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开展有序。

近年来,在食品领域我市相继开展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创建”工作,2009年省政府已授牌、已开展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创建”活动。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引导和规范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强化食品安全基础性工程建设。

近年来,全市未出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得到上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同时也获得许多殊荣,涌现出一批先进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食品安全诚信企业。

广水市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纳入责任目标考评20082009201020112012年连续5年荣获随州市先进单位(集体),2009年被省政府授予“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称号;

2008年度至2012年度;广水市有5人次荣获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有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三江航天固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中百仓储广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水市第二高级中学、广水市幼儿园、广水市云都大酒店,广水市众利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奶狗面业有限公司、等26个单位荣获随州市食品安全诚信单位(先进企业)。一大批乡镇、市直食品安全监管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食品企业获广水市政府食品安全先进表彰。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期望值是越来越高,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将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管员、信息员的培训,有效发挥其作用,规范农村集体宴席、聚餐备案、农村宴席厨师的管理,消除和减少农村食品安全隐患,有效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三级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农村食品安全“责任网、流通网、监督网”三网建设。二是有效降低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加大对“广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保护”、“禁限农业投入品”、“农用废弃物的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整治力度。结合2012年农业环保站对全市土壤重金属进行普查,根据检测结果制定应对方案,采取实名制购买和使用告知制等有效措施,解决农业投入品禁而不止,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等问题。三是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日常监管。积极争取市政府出台食品生产小作坊关停并转及提升的扶持政策,加大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整合力度,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规模和档次。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对全市生产环节的食品小作坊作全面再梳理、再界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根据小作坊的具体情况,明确小作坊业主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季节性生产小作坊关停时间表,加大小作坊在生产期间的巡查和抽检工作力度。建立以“乡镇为主负责、部门牵头协调、村居属地管理、业主责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生产小作坊长效动态监管机制。四是强化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在食品流通领域强化索证索票、进货记录等自律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进货关,尽早消除流通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经营批发户“一票通”制度,为零售经营户索证索票执行到位提供方便。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有效地开展面向经营者、执法人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食品专业知识宣传,强化了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增强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增强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继续完善网格化监管模式,明确监管人员责任,增加巡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除加强日常监管外,要继续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打击流通环节和农村食品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加大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市场抽检力度,增加食品抽检范围、抽检品种和抽检频率,努力消除我市食品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五是继续加大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和规范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市”的创建工作,在全市餐饮服务行业进一步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继续深化量化分级管理,加大学校食堂的监管力度。以餐饮具清洗消毒、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各项卫生制度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等为重点整治内容,着力解决早餐夜市餐饮单位无证经营、餐饮具消毒不严、经营场所“脏、乱、差”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切实改善我市早餐夜市和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状况,营造一个放心、安全、良好的餐饮服务环境。

 

六、国外对待食品安全的态度。

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建立了较为全面与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担任食品监管职责的主要有人类与健康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等部门. 由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直比较分散,2010年,奥巴马政府推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扩大了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根据新法案,食品药品管理局除了可以直接下令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外,还有权检查食品加工厂,以及对进口食品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尽量将食品安全的隐患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

在美国,食品安全新法案规定食品药品管理局拥有强制召回权,即直接下令召回问题食品而无需征求生产厂家同意。另外,食品药品管理局推出食品召回官方信息的搜索引擎,以及时披露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网站上包含自2009年以来所有官方召回食品的详细动态信息。

英国食品标准署同样担负着消灭食品安全隐患的职责。它不仅监测着市场上的各种食品,还长期关注食品产地的安全问题。比如,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在欧洲上空遗留了大量放射性物质。直到2009年,食品标准署还在监测受放射性物质影响地区的农场情况,并向公众发布监测报告。

英国食品标准署对食品的追溯能力也在2010年的克隆牛风波中得到展示。媒体披露一些英国农场主销售克隆牛及其后代生产的牛奶和牛肉制品后,食品标准署迅速查明了克隆牛的来历、所在农场以及相关奶肉制品的销售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公之于众。

    英国食品标准署网站上也可以查询到问题食品的召回信息,包括食品生产厂家、包装规格等,并明确标注召回原因。德国则成立食品召回委员会,专门负责问题食品的召回事宜。

    法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总局主要负责保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质量体系管理,还负责检查包括食品标签、添加剂在内的各项指标。法国对食品供应源头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屠宰场要保留供食用的牲畜如猪、牛等的详细资料,并为其挂上识别标签以标注来源;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证”,标明来源和去向,由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同时,法国实行两种模式的食品认证和标识制度。 一是政府统一管理的食品认证标识,包括:原产地冠名保护标签,即标识出原产地;生态食品标签,即95%以上的原料经过认证,没有使用杀虫剂、化肥等;红色标签,即与同类产品相比经过更严格的生产控制流程并拥有更高的质量;特殊工艺证书产品认证,即生产和加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设有全面和完善的监控。二是法国各大超市建立的自我管理的认证和标识。比如,家乐福超市的食品质量认证标识已成功实施超过15年。在家乐福的销售柜里,有此标识的食品占30%以上。 

2002年,欧盟首次对食品生产提出了“可溯性”概念,以法规形式对食品、饲料等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强制实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等各阶段的溯源制度。

在德国,食品的可追溯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以鸡蛋为例,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用来表示出产国、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养鸡场、鸡笼编号等。消费者可以根据数字传达的信息进行选购。

德国成立食品召回委员会,专门负责问题食品的召回事宜。

2010年底,德国北威州的养鸡场发现饲料遭受致癌物质二英污染。2011年1月,德国农业部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对于二英事件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

在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每种农产品都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并为食品的追溯提供依据。

在日本,如果违反《食品卫生法》,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及300万日元罚款,对企业法人的罚款最高可达1亿日元。

    加拿大的食品召回程序严密细致,具备从触发、调查、决策、召回到事后跟进等一系列方案。 2011年4月,加拿大出现大肠杆菌感染案例,多名消费者患病。经调查,怀疑是食用一家企业从美国进口的一批核桃所致。 事发后,该企业迅速把可能受到污染的所有核桃产品从已知的销售区域全部召回。同时,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发布健康危害警报,列明产品种类、品名、品牌、包装规格、批次、保质期、出售日期、经销商、零售店等信息,向消费者说明了大肠杆菌感染可能引起的各种病症和严重情况下可能致死的后果,并公布了信息咨询电话等。

  七、目前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为以下几个因素。

(1)社会发展阶段和现实国情的制约

1、这是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最根本原因。我国从改革开放搞市场经济到现在,仅30年的时间,各类企业和产业的素质,市场秩序,制度制约等存在许多不完善的问题,发达国家用了一两百年逐步解决诸多问题,我们要解决这些问题同样也需要一个过程。有些人为了金钱,甚至见利忘义,走上了非法牟利的道路。

2、我国食品产业素质和食品科技水平有待提高。在有些发达国家的超市里,我们会看到每一枚鸡蛋上会有一行数字和字母,第一组数字代表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接下来字母表代表产地,第三部分数字代表母鸡的养鸡场甚至鸡笼。有了这组数字,生产者就会很小心,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也很容易找到风险源头,消费者根据预警信息也会知道自己的食品是不是有问题,应该买哪些食品。

3、我国的食品安全起步就比较晚,很多方面标准都还不完善,大部分都是照搬其他国际标准甚至是行业标准。所以出现了,在国外不合格的我国产品,在我国就合格的食品。

(2)生产环境不合格及生产者利益性的驱使

1我们国家食品生产的厂家道德底线较低,为了盈利会用尽所有方法。有些食品加工车间狭小,生产设备陈旧简陋,工艺落后,生产环境较差,23无产品质量检验实验室,无食品定型包装和商品标签,产品做不到批批检验合格后出厂,为了减少劳动力成本,大量招聘文化素质低,卫生意识差,流动性大,做不到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工作从业人员。

2、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比较低和利益趋使,为了减少成本农民购买并使用剧毒的农药,甚至在打农药期没过期限就上市蔬果类食物;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食品加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食品添加剂使用混乱,添加剂含量严重超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与卫生质量有关的资料不全,食品卫生质量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也上市。

3)消费者的消费观

1、消费者对生产加工过程的掺杂使假并不知情。有些消费者为了贪图小便宜,专门挑便宜的商品产品购买,追求价格而不追求质量,导致不合格产品得以大度畅销,促使不法厂家持续生产加速不合格产品的流通。

2、有些消费者消费观念意识低,买东西不看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与卫生质量有关的资料而选择购买,特别是偏远大城市的乡镇和农村居民,根本没有消费意识观,甚至对于防品牌的东西很热衷,拥有买不起名牌,买和名牌相近的牌子也不错的消费心理。日经越久,使不合格产品得到一条稳定的根深蒂固的流通聚道。

3、消费者维权意识低,买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也就当自己上了一次当,买个教训,不懂也没想过要自己拿起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进一步制约了食品的安全。

4中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工作滞后

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的标准是CAC,它是联合国粮农组织237种食品的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对158种农药、54种兽药、1005种添加剂和25种食品污染物进行了评估,一共有8000个左右与食品相关的标准。包括农药、兽药残留物限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各种污染物限量标准、辐照污染标准、感官、品质检验标准、检测分析方法标准、取制样技术设备标准、以及检验数据的处理准则等。19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国家标准的面更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目前发达国家基本垄断了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面远远不够,标准化工作也有差距。

5)法律处罚较轻

我国现行的和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为配合该法律的实施而制定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从这两部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是比较轻的。

6执行的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目前,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促进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连续性。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行政条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场风过后,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偃旗息鼓,在风头上隐匿起来的制假造假分子又开始重新行动起来,制假造假再度泛滥。

八、建议措施:从消费者、企业、政府三方面入手:

(一)关于消费者

一方面,应主动学习一些食品安全的判断知识,掌握食品标签的识别方法,查看各种标识、标记是否完备。例如市场准入标志QS,计量合格标志C,配料表的内容,厂名厂址是否齐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执行标准,使用和储藏方法等。

另一方面,应尽量购买大企业或知名品牌的食品。这类企业从原料采购、生产成品、质量检验到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都比较完备,能保证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第三,选购食品时,尽量到超市或连锁店购买。这类企业一般都从正规渠道采购产品,有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和销售记录,对食品质量的把关较严,有正规的售后服务渠道,食品质量的安全可信度较高。

第四,购买食品时,要留好购物小票或索要发票,如果有质量问题可以得到及时解决。

第五,让消费者人人成为监督者。消费者是食品的最终需求者,所有不安全食品的终极消费对象,消费者在第一时间接触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普通的公众,人数极为庞大,所有的公众都成为不安全食品的监督者,将使不安全食品无所遁形。同时消费者又是不安全食品的最终受害人,他们有积极性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企业 :

1、完善立法和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打造一种无缝监督与管理体制,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加强行政管理,通过对监管制度的整合,既要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又要防止出现职能交叉,相互掣肘,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效能。

3、延长和完善监管产业链。

4、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社会力量介入食品问题治理,应该受政府的欢迎和提倡,并做相关的制度设计。

5、建立企业诚信制度。赚钱是企业经营的目的固然重要,但企业生产的产品是面向广大人民的,不能因一己私欲,而生产损害人民群众生民健康的产品。而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塑造一个诚信的企业可以从源头上防止食品安全的产生。

6、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力、设备和经费保障力度,让罚款与部门利益脱钩,严禁罚款返还、变相“坐收坐支”。

(三)关于政府:

政府应该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严格标准,完善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要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强引导、监管、约束

1.政府要以调结构,转方式为主线,从技术改造、企业经营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引导,切实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素质。

2.建立健全食品科学标准体系,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提高基层食品安全技术装备标准,用高科技进行严格检测。

3.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强监督和考核,对违禁者进行曝光,给予退出行业。

4.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条例,对不法者严惩不怠。

5.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网络平台,引导公众安全消费,倡导健康生活消费。提高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民族健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

、政府占主导地位,各部门为辅

1.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从食品源头防微杜渐。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形成网格化管理。同时,推行以企业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核心、品牌为引领、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建立健全标准、投入、预警、诚信、市场体系。

2.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引导、监管等作用。逐步建立食品企业诚信品质档案,记录食品企业诚信情况。通过行业公告或媒体定期向百姓公告食品行业优质光荣榜和劣质曝光单,引导公众消费安全食品,对优质食品进行奖励,出台行业行为规范、规则,在行业引导的同时,加强法律约束,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强令违规者退出行业,并追究法律责任。还应利用社会媒体舆论,倡导健康生活,建立激励百姓进行监督机制。

、建立城乡联系,推进城乡食品一体化管理

1.推进城乡食品监管一体化,加强基层服务。目前,不安全食品大有向农村转移之势,农村也确实存在管理空白。在食品监管方面可考虑将监管建立在农村,或将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等相关职能设在村、镇,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农村。

2.建立消费者与生产者沟通渠道,形成消费与生产直销一体的良性互助关系。“城乡互助型农业”已成为食品安全新模式。我们应加快发展“城乡互助型农业”,这样可以一举多得。

“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还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在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在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才能使我市食品更安全,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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