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1日市政协六届十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广水市委员会常委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常委会议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随州市委员会常委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协常委会议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开常委会议。
二、常委会议召开时,参加会议的常委必须超过本届常委的半数方能举行。
三、常委会议一般由政协主席主持,视具体情况,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四、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各位常委做好参加会议准备。
五、常委会议题,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具体情况,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提出,并积极作好会议筹备工作。
六、常委会议在协商讨论问题时,如有需要表决的问题,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或议题的提出人做简要说明。其次,各位常委再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到会常委进行表决。
七、常委会进行表决的方式,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均可。涉及人事任免问题,需进行投票表决。其赞成票要超过常委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对一时难以统一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可暂缓通过,待统一意见后再进行表决,一般问题将根据情况,也可由主席扩大会议协商确定。
八、会议应决定的若干事项,要逐项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作好记录,存档备案。
九、常委个人提出的重要建议,如需要常委会讨论并形成议案的,应及时与专委会和分管主席事前沟通,经主席会议讨论后再提交常委会议。
十、常委应如期参加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实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主席请假。在一年内,常委缺席常委会议2次,经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连续3次不参加常委会议,进行谈话诫勉;连续4次不参加常委会议,视为自动辞去政协常委职务,按组织程序撤销其政协常委职务。
十一、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试行。